衡水市残联关于居家托养范围条件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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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特殊服务要求,改善残疾人家庭生活状况,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4号)和中国残联《关于认真做好〈阳光家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通过为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提供资助,促进其改善托养服务条件、帮助残疾人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参与社会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二、资助范围
  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2、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
  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三、资助标准
  居家托养的资助标准为500元/人年,每县暂定50户。由于资助名额有限,符合条件的残疾家庭众多,各县市区残联要按照择优、从严的原则,从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中筛选确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得到切实帮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残疾人家庭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的有关支出,帮助残疾人家庭缓解日常照料方面的困难。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地方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残联要结合本地资金筹措、托养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残疾人居家托养工作实施细则。
  (二)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享受居家托养服务的对象,应提供《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残联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领取并填写《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审批表》。
  (三)履行审批手续。各县市区残联负责受理辖区内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公示五天,做到补贴条件、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三公开,无异议后逐一提出审核意见,汇总形成资助方案。
  (四)落实资助资金。按照确定的资助方案和规定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工作是落实“阳光家园计划”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的民生工程。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居家托养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逐一审查核对申请材料,并通过实地查验、公示公告等形式严格把关。受理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资助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把资金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建档立库,保障信息畅通。要建立专门档案,完整反映计划执行的全过程。受理申请的县市区残联,要对残疾人家庭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并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年度终了和计划执行期满,要按期向上一级残联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2019年1月26日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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