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及省民政、财政、人社厅、残联联合转发《国家民政部等四部门共同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加强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考核办法(暂行)》(残联发[2007]28号)、河北省政府残工委《关于城市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工作标准》(冀政残工委办字[2008]15号),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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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