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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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及省民政、财政、人社厅、残联联合转发《国家民政部等四部门共同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加强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考核办法(暂行)》(残联发[2007]28号)、河北省政府残工委《关于城市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工作标准》(冀政残工委办字[2008]1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职委员的选聘与配备
  (一)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在残疾人中具有较高威望。
  2、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行动比较方便,能够独力履行岗位职责。
  3、年龄要求18——55周岁,能够常年在村(社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计算机操作技能。已配专职委员达不到文化素质要求的,要通过在职学习、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等形式,争取在短期内达到新聘专职委员的文化素质要求。
  (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配备
  1、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村各配备1名专职委员。残疾人在100名以上的村(社区),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可以配备2名专职委员。残疾人在10名以下的小村(小社区),可以由邻村(社区)专职委员代管,也可由邻近几个小村(小社区)联合选聘1名专职委员进行管理。
  2、选聘时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配备残疾人亲属。
  3、选聘时可公开定向招聘残疾人,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三)专职委员的调整与增补
  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专职委员,要按规定进行调整。专职委员因病、自然减员、其它原因长期脱岗出现空缺时,要及时增补。增补的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残联参照专职委员选聘程序进行。
  二、专职委员的基本职责
  (一)每季度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普遍进行1次入户调查,按照省残联残疾人基层情况信息数据库相关内容,了解残疾人家庭及个人基本情况和就业、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维权等需求变化情况,并将调查统计有关情况及时汇总上报上一级残联。
  (二)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密切联系残疾人,主动向街道(乡镇)残联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协助联系各有关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积极协助上一级残联完成本辖区内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信访维权、残疾人证办理和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有关业务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帮助残疾人解决好生产生活等困难。
  (四)承担残协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基础信息、服务需求及有关工作档案,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乡镇(街道)残联汇总和报告工作情况。
  (五)参与社区(村)建设,完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上级残联赋予的其他任务。
  三、专职委员的待遇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残联等四部门转发《国家民政部等四部门共同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逐步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妥善解决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将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经费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明确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标准。城市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经费由设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负责;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经费由设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负责。
  各级政府要鼓励开发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要优先将贫困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社会救助和救济范围,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低保范围。
  四、专职委员的管理
  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电子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
  结合社区(村)规范化建设,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社区(村)组织管理体系,将残协工作有关职责纳入社区(村)工作范围,统一进行管理。
  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由乡(镇、街道)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县级残联进行业务指导。
  由县级或乡镇街道残联每年对专职委员进行考核,考核要坚持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淘汰等机制,对专职委员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化管理。对优秀残疾人专职委员给予表彰奖励。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由设区市研究制定。
积极开展创建残疾人工作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的创建活动。逐步使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省残联结合全省自强与助残表彰工作,对优秀专职委员进行表彰。
  五、专职委员的教育培训
  (一)专职委员上岗前进行不少于40小时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县级残联发给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二)乡镇、街道残联负责组织专职委员每人每年参加不少于16小时的集中培训。并建立专职委员例会制度,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培训。
  (三)县级残联负责组织对专职委员三年轮训一遍,每次集中轮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
  (四)以中国残联编写的专职委员培训教材和河北省政府残工委《关于城市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工作标准》(冀政残工委办字〔2008〕15号)为基本教材,并从日常业务培训逐步转向综合素质培训。由市、县两级残联利用各种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对优秀专职委员开展学历教育和中、短期集中培训。
  六、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019年1月26日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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