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冀政字〔2021〕46号),建立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主要包含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定(改)制、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效果评估、维护维修、回访跟踪、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坚持保基本、广覆盖、重实效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同时赋予残疾人自主选择权,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支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省残联建立“河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辅具服务平台”),提供辅助器具服务咨询,受理辅助器具申请,开展辅助器具功能评估,基本辅助器具展示、适配等工作。
第五条 已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已赔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残联负责统筹实施全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制定《河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并动态调整,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做好绩效评价等;省财政厅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七条 市级残联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督导县(市、区)残联落实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做好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残联负责具体实施,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提供必要的场地、技术、人员等支持,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做好绩效评价,确定专业评估机构,落实辅助器具适配和资金结算,加强档案管理等;县(市、区)财政局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九条 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协助残疾人提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协助辅助器具产品供应机构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辅助器具产品,省、市、县(市、区)残联应当依法依规编制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三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具有河北省户籍,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儿童(含持居住证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在我省普通高校就学(含外省户籍)的残疾学生。优先补贴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特困人员、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和残疾学生。
第十二条 补贴形式。包括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实物补贴指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实物。货币补贴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给予全额或一定比例补贴。市、县(市、区)残联依据本办法,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相应补贴形式。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申请《指导目录》中A类辅助器具予以全额补贴;申请《指导目录》中B类辅助器具予以一定比例补贴,补贴比例由县(市、区)残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补贴资金中使用省以上补助资金的部分,人均补助水平不得高于《“十四五”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人均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原则上在使用年限内申请人按残疾类别申请1件辅助器具;多重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不超过2件;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按身体成长实际情况,根据评估结果,申请《指导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可适当降低使用年限;已接受实物补贴残疾人不再享受《指导目录》中的同种辅助器具的货币补贴。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十五条 申请。残疾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可通过“辅具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线下提出申请的残疾人基本信息由县(市、区)残联负责及时录入“辅具服务平台”。县(市、区)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信息审核。
第十六条 评估适配
1.评估。申请人可通过线上自动评估功能或专业机构等进行评估。
2.审批。县(市、区)残联依据评估意见完成审批。未通过审批的,应退回申请并向申请人反馈原由。
3.适配。申请人应在“辅具服务平台”选取对应的辅助器具产品。需要线下适配辅助器具的,由县(市、区)残联具体组织实施。
辅助器具产品供应机构应在审批通过后15日内完成配送。需现场取模、制作、安装、调试的,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月。 第十七条 评价。服务完成后,申请人可结合辅助器具产品质量、适配、使用和训练指导等情况对服务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结算。省、市、县(市、区)残联对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辅助器具产品供应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维修、咨询、使用和训练指导等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辅助器具产品供应机构设置实体店(点),采取实际体验和网上咨询相结合的形式,多渠道为残疾人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贪污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补贴对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租售,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补贴资金或实物应当退回,且5年内不得享受各类辅助器具补贴政策。
第二十三条 辅助器具产品供应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由残联负责收回补贴资金,取消服务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河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指导目录
河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指导目录
序号 |
主类 |
次类 |
辅具名称 |
主要使用人群 |
使用年限 |
适用参考对象 |
A1 |
04个人医疗辅助器具 |
04 19给药辅助器具 |
语音或盲文药盒 |
视力残疾人 |
3 |
长期服药,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
A2 |
04 24身体、生理和生化检测设备及材料 |
语音血压计 |
视力残疾人 |
3 |
需定期进行血压监测,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
|
A3 |
语音体温计 |
视力残疾人 |
2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
||
A4 |
04 33保护组织完整 性的辅助器具 |
防压疮座垫 |
肢体残疾人 |
2 |
长期乘坐轮椅,皮肤感觉功能减退或丧失、或无法自行改变体位的,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5 |
防压疮床垫 |
肢体残疾人 |
3 |
长期卧床,皮肤感觉功能减退或丧失、或无法自行改变体位的,经评估需适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6 |
04 48运动、肌力和平衡训练的设备 |
站立架 |
肢体残疾人 |
3 |
站立困难或可辅助站立,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7 |
05技能训练辅助器具 |
05 30 输入器件控制 及操作产品和货物的训练辅助器具 |
用鼠标、键盘、操纵杆、触摸、脑控等训练辅 助器具 |
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 |
3 |
需改善操作电脑或物品的控制和训练行为,经评估需适配的功能障碍者 |
A8 |
06矫形器和假肢
|
06 03 脊柱和颅部矫 形器 |
脊柱矫形器 |
肢体残疾人 |
2 |
颈、胸、腰、骶损伤或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A9 |
06 06 上肢矫形器 |
上肢矫形器 |
肢体残疾人 |
2 |
上肢神经、肌肉与骨骼系统损伤或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10 |
06 12 下肢矫形器 |
下肢矫形器 |
肢体残疾人 |
2 |
下肢神经、肌肉与骨骼系统损伤或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序号 |
主类 |
次类 |
辅具名称 |
主要使用人群 |
使用年限 |
适用参考对象 |
A11 |
06矫形器和假肢 |
06 18 上肢假肢 |
上肢假肢 |
肢体残疾人 |
3 |
部分手缺失、腕离断、前臂截肢、肘离断、上臂截肢、肩离断及先天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A12 |
06 24 下肢假肢 |
下肢假肢 |
肢体残疾人 |
3 |
部分足截肢、小腿截肢、膝离断、大腿截肢、髋离断及先天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13 |
06 33 矫形鞋 |
矫形鞋 |
肢体残疾人 |
2 |
扁平足、高弓足、马蹄内翻足、糖尿病足等足部疾患或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14 |
09 个人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 器具 |
09 07 稳定身体的辅 助器具 |
体位垫 |
肢体残疾人 |
3 |
无法独立保持适宜的体位姿势,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A15 |
09 31防止大小便失禁的辅助产品 |
护理用品(纸尿裤等) |
肢体残疾人 |
|
适用于尿失禁和无法控制大小便,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包括尿片、尿裤、尿垫 |
|
A16 |
导尿管 |
肢体残疾人 |
1 |
适用于排尿障碍,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17 |
09 12 如厕辅助器具 |
坐便椅 |
肢体残疾人 |
3 |
有移动困难,轻度辅助或独立坐位可保持坐姿,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18 |
便盆 |
肢体残疾人 |
2 |
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19 |
马桶增高器 |
肢体残疾人 |
3 |
膝关节、髋关节等肢体活动受限,轻度辅助或独立坐位可保持坐姿,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20 |
坐便用扶手(架) |
肢体残疾人 |
3 |
如厕时起坐困难,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序号 |
主类 |
次类 |
辅具名称 |
主要使用人群 |
使用年限 |
适用参考对象 |
A21 |
09 个人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 器具 |
09 33 清洗、盆浴和 淋浴辅助器具 |
洗浴椅/凳 |
视力、肢体残疾人 |
3 |
有移位困难和跌倒风险,经评估需适配的功能障碍者 |
A22 |
专用洗浴刷 |
肢体残疾人 |
2 |
上肢运动功能受限,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23 |
09 36 修剪手指甲和 脚趾甲辅助产品 |
专用指甲剪 |
视力、肢体残疾人 |
2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或上肢功能障碍者 |
|
A24 |
09 39 护发辅助器具 |
专用梳 |
肢体残疾人 |
2 |
上肢活动受限,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25 |
12 个人移动辅助器具 |
12 03 单臂操作助行 器 |
手杖 |
肢体残疾人 |
2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A26 |
肘拐 |
肢体残疾人 |
2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27 |
前臂支撑拐 |
肢体残疾人 |
2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28 |
腋杖 |
肢体残疾人 |
2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29 |
三脚或多脚手杖 |
肢体残疾人 |
2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30 |
带座手杖 |
肢体残疾人 |
2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31 |
单侧助行架 |
肢体残疾人 |
3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32 |
12 06 双臂操作助行 器 |
框式助行器 |
肢体残疾人 |
3 |
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33 |
轮式助行器 |
肢体残疾人 |
3 |
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34 |
座式助行器 |
肢体残疾人 |
3 |
下肢肌力弱,平衡能力较差,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35 |
12 22 手动轮椅车 |
普通轮椅 |
肢体残疾人 |
3 |
上肢功能正常,身体移动障碍较轻,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36 |
护理轮椅 |
肢体残疾人 |
3 |
需依靠他人助推轮椅,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序号 |
主类 |
次类 |
辅具名称 |
主要使用人群 |
使用年限 |
适用参考对象 |
A37 |
12 个人移辅助器具 |
12 22 手动轮椅车 |
高靠背轮椅 |
肢体残疾人 |
3 |
需提供躯干支撑以保持坐姿及进行体位变化,经评估需适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 |
A38 |
功能轮椅 (活动、可调节扶手和脚踏) |
肢体残疾人 |
3 |
对变换体位、转移位置、调整扶手和脚踏高度等有要求的,经评估需适配的单侧上下肢或双下肢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39 |
脑瘫轮椅 |
肢体残疾儿童 |
3 |
需长时间借助轮椅进行生活、且需辅助姿势保持,经评估需适配的残疾儿童 |
||
A40 |
12 31 转移和翻身辅 助器具 |
移乘板 |
肢体残疾人 |
3 |
移位困难,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41 |
移乘带/移位带 |
肢体残疾人 |
3 |
移位困难,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护理者使用 |
||
A42 |
移位转盘 |
肢体残疾人 |
3 |
移位困难,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护理者使用 |
||
A43 |
移位滑垫 |
肢体残疾人 |
3 |
移位困难,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护理者使用 |
||
A44 |
12 39 导向辅助器具 |
盲杖 |
视力残疾人 |
3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
|
A45 |
15 家务辅助器具 |
15 03 预备食物和饮 料的辅助器具 |
单手砧板 |
肢体残疾人 |
3 |
单侧上肢功能障碍,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A46 |
15 09 食饮辅助器具 |
专用餐具(刀、叉、勺、筷、杯) |
肢体残疾人 |
2 |
手功能障碍,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47 |
防洒碗、带挡边和吸盘的盘子 |
肢体残疾人 |
2 |
手功能障碍,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序号 |
主类 |
次类 |
辅具名称 |
主要使用人群 |
使用年限 |
适用参考对象 |
A48 |
18 家庭和其他场所的家具和 适配件 |
18 03 桌 |
床用桌 |
肢体残疾人 |
3 |
长期卧床,经评估需适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 |
A49 |
18 09 坐具 |
儿童坐姿椅 |
肢体残疾儿童 |
3 |
因姿势异常难以保持姿势控制,经评估需适配的残疾儿童 |
|
A50 |
坐姿保持装置 |
肢体残疾人 |
3 |
无法维持稳定坐姿,经评估需定制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51 |
18 10 坐具配件 |
轮椅桌 |
肢体残疾人 |
3 |
使用轮椅,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52 |
18 12 床 |
床护栏杆或扶手 |
肢体残疾人 |
3 |
独立翻身或坐起困难、有坠床风险,经评估需适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53 |
22 沟通和信息辅助器具 |
22 03 助视器 |
放大镜(片) |
视力残疾人 |
2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
A54 |
双筒和单筒望远镜 |
视力残疾人 |
2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
||
A55 |
滤光镜 |
视力残疾人 |
2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
||
A56 |
便携式电子助视器 |
视力残疾人 |
3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
||
A57 |
22 06 助听器 |
助听器 |
听力残疾人 |
3 |
经评估需适配的听力功能障碍者 |
|
A58 |
22 27 报警、指示、 提醒和发信号辅助器具 |
闪光门铃 |
听力残疾人 |
3 |
经评估需适配的听力功能障碍者 |
|
A59 |
震动闹钟 |
听力残疾人 |
3 |
经评估需适配的听力功能障碍者 |
||
A60 |
定位装置 |
智力、精神残疾人 |
3 |
无独立外出能力,有走失隐患的智力障碍者或精神障碍者 |
||
A61 |
盲用手表 |
视力残疾人 |
3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
||
A62 |
22 36 计算机输入设 备 |
特殊鼠标 |
肢体残疾人 |
3 |
无法用手操控普通鼠标,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63 |
特殊键盘 |
视力、肢体残疾人 |
3 |
无法操作普通键盘,经评估需适配的功能障碍者 |
||
A64 |
22 39 计算机输出装置 |
盲文点显器 |
视力残疾人 |
3 |
就学需要,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
|
序号 |
主类 |
次类 |
辅具名称 |
主要使用人群 |
使用年限 |
适用参考对象 |
A65 |
24 操作物品和器具的辅助器 具 |
24 06 操作容器的辅 助器具 |
开瓶器 |
肢体残疾人 |
2 |
手部稳定性、协调性及上肢肌力较差,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A66 |
24 21 延伸取物辅助 器具 |
手动抓取钳 |
肢体残疾人 |
2 |
下肢功能障碍,但上肢臂部或手部功能正常,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67 |
24 27固定用辅助器 具 |
吸盘 |
肢体残疾人 |
2 |
手功能障碍,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A68 |
防滑垫 |
视力、肢体残疾人 |
2 |
有轻度行动或平衡障碍,经评估需适配的功能障碍者 |
||
B69 |
12 个人移动辅助器具 |
12 06 双臂操作助行器 |
台式助行器 |
肢体残疾人 |
5 |
下肢肌力弱,平衡能力较差,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B70 |
12 12 车辆配件和车 辆适配件 |
驾车辅助装置 |
肢体残疾人 |
5 |
已购车且考取驾照,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B71 |
12 18 自行车 |
手摇三轮车 |
肢体残疾人 |
5 |
身体控制功能较好、上肢具备操控能力、需较长距离户外移动,经评估需适配的下肢肢体功能障碍者 |
|
B72 |
12 22 手动轮椅车 |
运动式生活轮椅 |
肢体残疾人 |
4 |
上肢臂力较好能够自行驱动轮椅,身体控制能力强,经评估需适配的下肢肢体功能障碍者 |
|
B73 |
定制轮椅 |
肢体残疾人 |
5 |
肢体功能严重障碍或身体严重畸形,经评估需定制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B74 |
12 23 动力轮椅车 |
电动轮椅 |
肢体残疾人 |
4 |
无认知障碍,单手能够操控轮椅控制器,经评估需适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借助其他移动辅助器具仍行走困难,经评估需适配的下肢功能障碍者 |
|
B75 |
12 36 升降人的辅助器具 |
移位机(含吊带) |
肢体残疾人 |
5 |
无自主移动能力,经评估需适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护理者使用 |
|
序号 |
主类 |
次类 |
辅具名称 |
主要使用人群 |
使用年限 |
适用参考对象 |
B76 |
12 个人移动辅助器具 |
12 06 双臂操作助行 器 |
座式助行器 |
肢体残疾人 |
3 |
下肢肌力弱,平衡能力较差,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B77 |
12 22 手动轮椅车 |
护理轮椅(材质优于A类,且带凹字形防压疮座垫) |
肢体残疾人 |
3 |
需依靠他人助推轮椅,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B78 |
高靠背轮椅(材质优于A类且带液压杆、可全躺) |
肢体残疾人 |
3 |
需提供躯干支撑以保持坐姿及进行体位变化,经评估需适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 |
||
B79 |
功能轮椅 (材质优于A类,且活动、可调节扶手和脚踏、靠背可倾斜) |
肢体残疾人 |
3 |
对变换体位、转移位置、调整扶手和脚踏高度等有要求的,经评估需适配的单侧上下肢或双下肢肢体功能障碍者 |
||
B80 |
18 家庭和其他场所的家具和 适配件 |
18 12 床 |
多功能护理床 |
肢体残疾人 |
5 |
无法独立翻身及坐起,经评估需适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 |
B81 |
04个人医疗辅助器具 |
04 33保护组织完整 性的辅助器具 |
防压疮床垫(材质优于A类,且循环波动喷气,带自动遥控器,可起背) |
肢体残疾人 |
3 |
长期卧床,皮肤感觉功能减退或丧失、或无法自行改变体位的,经评估需适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 |
B82 |
04 48运动、肌力和平衡训练的设备 |
站立架(材质优于A类,且站躺两用或坐站两用、或电动站立架) |
肢体残疾人 |
3 |
站立困难或可辅助站立,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
序号 |
主类 |
次类 |
辅具名称 |
主要使用人群 |
使用年限 |
适用参考对象 |
B83 |
22 沟通和信息辅助器具 |
22 06 助听器 |
助听器(数字机型,材质优于A类,且通道多于A类、降噪好于A类) |
听力残疾人 |
3 |
经评估需适配的听力功能障碍者 |
注:本目录中,除主要使用人群标明为残疾儿童的,其他辅助器具的使用人群原则上也应包含残疾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