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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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范围内为残疾儿童提供脑瘫、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等康复服务的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康复机构)。

    第二条  康复机构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三条  救助儿童家长持县市区残联发放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自行选定的康复机构办理训练登记并接受康复服务。

各县市区残联在接受救助儿童家长报名之前要将全市所有康复机构及各机构的训练项目、收费标准、机构地址、联系方式以纸质表格的方式告知儿童家长,由儿童家长自愿选择康复机构。各机构需将本机构的训练项目、收费标准细项等向儿童家长告知清楚。儿童家长应慎重选择机构,机构一经选择,本年度原则上不准调换。

    第四条 救助儿童在一个救助周期内,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15天,每天训练不少于3小时,其中个训不少于0.5小时 。家长培训每月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家庭康复指导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0.5小时。

    第五条  康复训练应公开透明,接受儿童家长监督。在不影响康复效果情况下,家长可以陪同儿童训练,家长不宜陪同的,单训室应有供家长观察的窗口,没有窗口家长有需求的,机构应为家长提供训练全程视频。

    第六条  康复机构为儿童提供服务前,应对残疾儿童身心状况、服务需求等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残疾类型、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服务方案和训练计划,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并做好每日康复训练记录。每日康复记录应包括训练起止时间、训练内容等,须由康复师和残疾儿童家长签字。

康复机构应对接受服务残疾儿童进行定期评估,每3个月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训练计划。

    第 救助儿童训练行签到制度。用刷脸方式进行签到,康复机构须将儿童信息输入签到器中,训练开始前和训练结束后均需进行刷脸签到、签退;如果在儿童刷脸不能识别的情况下,由机构用“元道经纬相机”在机构内对儿童进行拍照存档。救助儿童按年度和批次分别签到,刷脸签到信息须存五年以上。

儿童入训期间因故不能参与训练,应有请假条。假条保存时间与签到信息保存时间相同。请假耽误的训练时间,后期须予以补训。

    第八条 康复机构应与救助儿童家长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二)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三)服务期限和地点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九)协议生效

(十)协议份数

    第九条  康复机构须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儿童康复协议、残疾儿童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以及有儿童家长签字确认的每日康复训练记录、每月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表和训练初期、中期、后期三个时间段的残疾儿童康复情况视频。每次康复情况视频不少于5分钟。

康复机构应妥善保管入训儿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及时将每月儿童训练情况和救助经费使用情况登记入册,并由儿童家长签字确认。

    第十条  市或县市区残联将加盖公章的救助儿童名单交付康复机构后,机构应于当天通知儿童进入机构训练 ,超过60天不来机构的,机构应及时将儿童信息报送拨款地残联,由市或县市区残联收回救助指标,另行安排;一般情况下,入训儿童中途连续30天不来机构训练,或连续2个月每月在机构训练不超过10天的,视为放弃,应停止对其救助。放弃救助儿童情况和剩余救助资金数额,应于确定放弃5日内报拨款地残联,其剩余救助资金作为结余资金,按照拨款地残联要求,退回或留在机构继续救助其他儿童。留在机构的结余资金,须在年度下拨机构两年内全部落实到残疾儿童身上,届时,如还有未落实的资金,则退回拨款地残联,由拨款地残联退回财政,统筹用于其他残疾儿童救助

康复机构须如实按时报送上述情况。

    第十一 康复机构开展儿童康复服务目录和服务协议之外的项目,须征得儿童家长同意,其所产生费用不列入救助经费支付范围。

    第十 康复机构应依照登记类型、业务性质、设施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收费标准。

康复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  康复机构设立政策宣传及公告栏,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和开展康复救助情况,并积极开展康复服务相关政策和康复知识宣传

    第十 康复机构应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为残疾儿童和家长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籍服务。

    第十  康复机构应注意保护残疾儿童隐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 康复机构必须安排有专业资质的康复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康复服务,持证上岗,并依法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上岗前需接受专业技能培训。

康复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康复能力和服务水平; 建立儿童家长培训制度,使机构康复与家庭康复有机结合,不断巩固提高康复效果。

    第十 康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全、消防、卫生等管理制度,制订标准,落实到人,并公开上墙。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程序处置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遇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完整记录事件过程和应急处理情况。如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停课等通知,各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拨款地残联报告。

    第十 康复机构应建立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专账,教育机构每名儿童使用资金情况要每月一结,按时入账医疗机构因医保报销等原因,无法做到每月一结的,需每月单独制作资金支出明细表并由家长签字。各机构应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实施财务管理。

    第十九 康复机构应经常征求儿童家长意见和建议,发挥残疾儿童家长对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醒目位置公布市、县残联和机构举报电话,畅通反映问题渠道接到举报投诉后,残联和机构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  康复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县残联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县残联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康复机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运行情况等进行专业评估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服务协议,并妥善做好残疾儿童安置工作,情节严重的追回救助资金、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并在相关网站、媒体公开曝光,相关责任人员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机构性质、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者停业、歇业的;无完整残疾儿童服务协议、评估报告、服务记录,或伪造服务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康复项目,不按要求对儿童实施康复服务或者服务不到位,项目实施不力,管理混乱的;不提供康复服务,私自转介康复服务对象的

(三) 违反服务协议约定,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四)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定点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残疾儿童家长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等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 套取救助资金、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伤害、虐待残疾儿童等行为的

(七)对未按时、未如实将结余资金情况报拨款市或县市区残联的或未按相关规定使用结余资金的机构

(八)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残联所有。

 

2024年3月11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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